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年12月28日發(fā)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,被告順豐控股(002352.SZ)的全資子公司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因受托承運的10瓶茅臺(600519)酒發(fā)生破損被判向原告寄件方賠償損失12500元。
據判決書,2018年6月16日,原告通過微信公眾號下單,委托被告順豐速運公司從深圳市福田區(qū)向貴陽市云巖區(qū)寄送12瓶貴州茅臺(600519)酒,快遞單顯示托寄物為白酒,運費242元,保價價值1.5萬元,保價費用75元。該快件運輸至貴陽收件人處時,收件人當著被告工作人員面打開快件包裝箱,發(fā)現(xiàn)其中10瓶出現(xiàn)破損,損壞均發(fā)生在瓶蓋處,瓶中液體灑漏。收件人拒收,目前涉案12瓶貴州茅臺酒均在被告順豐速運公司處。
原告認為,其向被告要求寄送快遞,被告安排工作人員收件,對涉案貨物進行包裝,收取原告保價費用,打印快遞底單,派送涉案貨物等行為,均證明原被告間具有合法有效的郵寄服務合同關系,原告向被告支付涉案貨物的保價,提供完好無損的貨物及正確的郵寄地址,且在涉案貨物郵寄箱標注“正面”字樣,已履行完畢自身的義務,但由于被告的運送疏忽,導致涉案貨物遭到了損害,造成了原告的損失,原告亦就上述事宜與被告進行溝通,但被告拒絕按照保價的價格賠付原告。
被告順豐方面則認為,原告交寄物品時為原包裝,被告無法打開查看,被告用泡沫盒和紙箱作為包裝,到件時外包裝完好無損,可見物品運輸過程中并未受到外力的撞擊。從破損的照片來看,所有的破損均發(fā)生在瓶蓋,瓶身均無撞擊的痕跡,且瓶蓋頂呈凹陷狀態(tài),瓶蓋身呈開裂狀,該種形態(tài)應當是瓶蓋中央經過外力撞擊形成的,作為堅硬外包裝箱內的物品,如出現(xiàn)如此嚴重的撞擊開裂,外包裝箱必然經過猛烈的撞擊,然而根據到件時的照片顯示,外包裝無任何分散式的撞擊痕跡,很明顯該等損害并非發(fā)生在貨物運輸期間,順豐速運公司不存在違約的情形。原告未能夠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損害是發(fā)生在運輸期間造成,且原告主張的事實與現(xiàn)有照片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況,無法排除貨物本身存在損壞的可能性,因此原告主張被告運輸造成貨物破損沒有事實依據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原告向被告順豐速運公司下單寄送物品,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收件方在收件時理應對托寄物進行驗視。故被告順豐速運公司辯稱收件時無法打開查看涉案貨物,無法排除涉案貨物本身存在損壞的可能,理由不成立。對順豐方面主張涉案貨物的破損均發(fā)生在瓶蓋,根據瓶蓋的破損情況可見損害并非發(fā)生在貨物運輸期間。法院認為,瓶蓋破損情況與損害是否發(fā)生在運輸期間并無必然聯(lián)系,故對順豐方面的主張不予采納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、滅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、滅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、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,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本案中,原告在寄件時已注明托寄物是白酒,且對托寄物的價值進行聲明并保價,原告已盡到其合同義務,被告順豐速運公司作為承運人,未能舉證證明本案存在免責事由,故應對原告托寄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關于賠償金額,原告在寄件時已保價,保價價值為1.5萬元,根據原告主張的1300元/瓶及托寄物品名,該保價標準符合市場價格。被告順豐速運公司對該保價價值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反駁,故法院認定托寄物價值共計1.5萬元。雙方確認涉案貨物中共有10瓶破損,被告應按破損貨物價值在所有托寄物價值中所占比例賠償原告損失,即為12500元(15000元÷12瓶×10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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